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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知道那些事

近日,市政府办以六盘水府办函〔2016〕94 号文件印发了《六盘水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中央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
《办法》在试行期限内,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四优先”,即:优先享受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安排中央、省、市项目扶持,优先承担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试验示范,优先享受农业科技指导服务;对发展特色产业给予补助,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猕猴桃产业集中种植10 亩以上(不低于55 株/亩)、茶叶50 亩以上(3500 株左右/亩)、核桃等特色经果50 亩以上(23 株/亩)、刺梨50 亩以上(110 株/亩)、油茶50 亩以上(110 株左右/亩)、露地蔬菜面积20 亩或设施大棚蔬菜3 亩以上(流转土地5 年以上且每年种植两季以上)、大宗药材50 亩以上(达到相应种植标准)、软籽石榴50 亩以上(74株/亩)且成活率达到70%以上的,可以申报特色产业补助;职业农民发展除上述产业以外的其他特色产业,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申报特色产业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共同承担,职业农民养殖能繁母猪存栏10 头以上或年出栏肥猪50 头以上、能繁母牛存栏5 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 头以上、能繁母羊存栏30 只以上或年出栏羊50 只以上、年存栏蛋鸡1000 羽以上或年出栏肉鸡3000 羽以上、水产养殖及特种养殖个人投入15 万元以上养殖场的,优先申报扩大再生产贷款贴息扶持;对新型职业农民创业进行扶持,按照农业部、省农委有关要求,试点期间我市每年从支农资金中支出100 万元,用于扶持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创业(扩大再生产)贷款贴息,经认定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可申请不超过30 万元、1 年至2 年的创业(扩大再生产)贷款贴息扶持,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同时达到“3 个15 万”、小微企业贷款和妇女创业贷款条件的,优先享受政策扶持;落实优惠减免政策,对从事农、林、牧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其经营收入落实国家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自产自销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开展的各类生产设施建设属县级行政性收费项目且符合国家免收政策规定的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一律从低收取,代中央、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低限收取。
除此之外,新型职业农民还将享有用地用电保障、项目配套扶持、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提供技术服务、免费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扶持。(乌蒙新报讯 吉艳)